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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伤害案件 公安机关不得调解处理

2017年9月13日  云南著名毒品案律师   http://www.swydpbhls.cn/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文章来源: 云南著名毒品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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