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维英律师,云南著名毒品案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注意什么我们知道,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审判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由于管辖异议的审查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通常不太引人关注,故在审判实践中常会出现有些环节无法可依,有些规定禁不起推敲的情形,颇值得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对于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规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但这仅针对于经济案件而言,对于传统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未对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一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
笔者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两点看法:1.在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应比照经济案件和级别管辖异议的办理,即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至于送达时间以五日为宜。2.应尽快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并适当延长至一个月。理由一,在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中,尤其是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或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询问,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现实。理由二,仅由法院依职权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不给对方当事人质证机会,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质证往往需要必要时间。3.裁定书的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争议中,被告多路途遥远,送达不便。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其不预交则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在管辖权异议办理中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非常混乱。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预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预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再行交纳;有的法院干脆不收案件受理费。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含混模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申请破产清算。第二,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资源。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最终经审查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根据不同的案件来决定的。那你们总的民事案件地域管辖一般是如何规定的其中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又有哪些呢下面由为您解释一下民事案件地域管辖方面的知识。
一、民事案件地域管辖一般是如何规定的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在下列情况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人民法院起诉: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提出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主要包括: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人民法院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三、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下面将分别对此进行阐述。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基本的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主,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辅;。而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分类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