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著名毒品案律师
137591559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刑事再审程序的律师作用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022年8月9日  云南著名毒品案律师   http://www.swydpbhls.cn/

 申维英律师,云南著名毒品案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再审程序的律师作用

刑事再审程序的律师作用在有些地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被一些上访所困扰。在这些上访中,涉及刑事再审申诉的占相当比例。一些是应当到司法机关去申诉,未申诉而直接上访,一些是因申诉被驳回而上访,还有一些是既到司法机关申诉又同时上访。为了引导群众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避免无谓的上访,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完善律师代申诉制度,就成为理论和实践上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刑事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申诉制度,是指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下,由律师为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请求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为了落实和保障公民的申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申诉、不起诉申诉和再审申诉等三种申诉,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事申诉制度。但是,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在侦查阶段中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诉,而对其他两种申诉。仅在辩护与代理一章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程序中并未涉及,需要进一步细化。


对于再审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当事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但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并无相关法律加以规定。因此,刑事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申诉制度还存在许多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虽然刑事再审申诉并不能直接启动重新审判,但是它仍然是刑事再审程序中的重要诉讼活动,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因此,与其他两种刑事申诉相同,也非常需要律师的参与。通过刑诉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参照一二审程序进行这一规定,我们也可看出,审判监督程序律师是应当参与诉讼的。而且,在实践中,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刑事再审申诉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但是在律师在刑事再审申诉中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可以开展的工作范围等多个方面到目到为止都还是空白。


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完善律师代申诉制度,首先需要确立律师在代理刑事再审申诉活动中的诉讼地位。


从总体上来说,在代理这种诉讼活动时,律师应当具有诉讼代理人的地位。但是,与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中的诉讼代理人不同,这种诉讼代理人具有非常复杂的情况。它可能是原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代理人,也可能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代理人,还可能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代理人。当然,这里需注意的是,这种诉讼代理人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也有所不同,因为后者指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


在确立了律师在代理刑事再审申诉活动中的地位后,需要进一步明确他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可以开展的工作范围。


在代理原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时,律师应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这决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享有辩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当然,尽管刑事再审申诉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情况有所不同,但代理申诉的律师也应当享有辩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通知的权利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所应承担的义务与其他诉讼阶段中辩护人的义务基本相同,律师开展的工作范围是由前述权利和义务与申诉人的授权范围所决定的,例如,写申诉书、会见在押罪犯、调查取证、提交申诉书等。在代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时,律师应具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这决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享有诉讼代理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详细地规定了辩护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但却忽视了诉讼代理人应享有的一般权利,对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一般权利未作出任何规定。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法院则不能受理。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具备告诉的资格是指以下三种人:


1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 、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 受强制" 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绑、拘禁,等。" 威吓" 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 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根据刑法分则之规定,以下案件告诉才处理。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文章来源: 云南著名毒品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事自诉案件与刑事公诉案件的区别 最新再审申请书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 2.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3.民事一审期限是多久 法院刑事审判流程
  • 4.刑事再审程序的律师作用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5.2019年什么是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庭前审查的审查内容是什么?
  • 1375915592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59155921
    Q Q:1293983406
    联系信箱:1293983406@qq.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栋A座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