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维英律师,云南著名毒品案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特别自首应当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吗
犯罪分子特别自首,肯定应该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争取减轻处罚。
二、特别自首的特点
1,特别自首的主体要件
特别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划定,必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划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督栖身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除所划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特别自首的客观要件
成立特别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需符正当律划定以外,还必需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3]第二条划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把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可以望出,特别自首的实质前提存在以下题目:;"司法机关”的外延。
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但特别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外延不够明确,并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全国任一个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构成特别自首。
因此,特别自首的司法机关外延必需加以限定。
笔者以为:;特别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限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宜。
"还未把握”的含义。
"还未把握”是"把握”的反义词,所谓把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把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把握”。
根据这一定义,有学者将"还未把握”分为三个程度:;其一,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其二,司法机关固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其三,司法机关已知道犯罪发生,并已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该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其他罪行”的理解。
上述司法解释将特别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为"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机关已把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的异种罪行。
司法解释作出如斯划定,大概是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划定相协调。
但在理论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机关把握以外的不是统一性质的犯罪;第二种观点以为,在审讯过程中,特别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异种罪行;在服刑过程中,特别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异种罪行,也包括同种罪行。
第三种观点以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
综合上面的介绍,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特别自首的特点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盗窃罪自首怎么处置
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有自首情节的盗窃罪量刑标准要比照盗窃罪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得出盗窃罪的量刑主要是三种: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有自首情节的盗窃罪在盗窃数额上是不会有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的,对自首的盗窃罪进行处罚是先根据盗窃金额认定量刑的标准,再根据自首的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因此有自首情节的盗窃罪量刑标准要比照盗窃罪从轻处罚,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